桐城市企业科技交流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桐城市企业科技交流协会(英文全称:tong cheng shi qi ye jiao liu xie hui)英文缩写:(TCSQYJLXH)以下简称“协会”,是为企业提供:科技交流、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推广等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拼音:tong cheng shi qi ye jiao liu xie hui 英文英文名称:tong cheng shi qi ye jiao liu xie hui
第二条:协会经桐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地区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促进我市企业科技、项目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推广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之有效的科技产品、信息推广,为会员服务。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相关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协会接受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桐城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设立在桐城市兴尔旺大市场电器城内A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提供科技、项目交流、合作、咨询、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投资信息等服务; 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全国各省(市)地方企业行业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对国内外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人士或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企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桐城市的企业、个体业主。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二)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一)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秘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下设工业、农业、科技、卫生、商业、知识产权、法律、综合部八个部门,以上组织机构、部门以后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会理事会作适当调整。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方针,制定和修改相关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顾问会主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顾问委员会是本协会的咨询和智囊机构,由企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协会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地方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地方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地方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桐城市企业科技交流协会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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