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聘发明专利代理人 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诚聘已经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包括意向)者请与我们联系,具有一年以上专利代理申请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让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拼搏......为科技工作和专利事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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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二十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 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COLOR: #454545; mso-f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