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7-29 15:42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消费维权法律】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政办发〔2003〕5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庆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著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安庆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2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营销额、利税、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前2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后,应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审定工作。 第十条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认定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告,并发给商标所有人著名商标证书。 第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安庆市著名商标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二条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未经著名商标的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的部分。 (二)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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