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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