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商标专利网
滚动公告
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商业繁荣的桐城市兴尔旺大市场内,拥有20多年工作经验,秉着“诚信、务实、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服务范围:
A、商标代理: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B、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推广应用、转让服务。 

0556-6213318
www.6213318.cn
我的链接
·桐城市美羚羊奶店
·桐城市天使贝贝羊奶专卖店
友情链接
         安庆天柱公司商标侵权案

安庆天柱公司商标侵权案

   

    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自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澧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士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陆军,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金庆华;被上诉人湖南公司的委托****人彭陆军、胡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月21日,商标局颁发了注册人为曲靖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144859号“一品”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2001年7月,环材公司与湖南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国人公司。2002年4月25日,国人公司被注销,其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环材公司接收。2002年4月30日,环材公司以原国人公司的全部资产与重庆公司共同设立了湖南公司。
  2002年5月31日,商标局出具了《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载明:“兹核准第114485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湖南国人啤酒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为: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澧阳北路88号。”并发布了相应的注册商标转让公告。国人公司使用了“一品暖啤”啤酒瓶贴标识。
  2003年8月31日,武陵超市以每件39元的价格向经营部购买了“一品天柱”啤酒200件。经营部向武陵超市出具了00328号销售清单,安庆公司就上述啤酒向经营部出具了0049067号销售****。
  2003年9月6日,澧县工商对宋劲生的调查笔录载明:我一直都喝湖南公司的“一品”系列啤酒,因该啤酒的质量较好,口感也好,超市卖“一品天柱”啤酒,就买了一件。9月16日,澧县工商对徐连奎的调查笔录载明:湖南公司生产的“一品”系列啤酒是有名的,招待客人,当然用好酒。我见超市有“一品天柱”新产品,就买了两件。
  2003年9月6日,澧县工商以澧工商封字(2003)第14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对武陵超市的“一品天柱”啤酒予以封存。又于2003年9月16日,以澧工商解字第(2003)第019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了对上述啤酒的封存。
  2003年11月1日,安庆公司要求包装公司将“一品天柱”标识改为“YPTZ”,其意为“一品天柱”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并在其下面以较小的汉字印制了“一品天柱啤酒”字样的啤酒瓶贴标识等,并投入市场销售至今。
  2004年1月7日,商标局出具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载明:“兹核准第114485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地址为:澧县澧阳镇澧阳北路”。并发布了相应注册商标转让公告。湖南公司使用了“一品纯生”等啤酒瓶贴标识。
  2004年3月18日和4月16日,武陵超市对“一品天柱”啤酒进行了销售。
  2004年4月26日,澧县工商作出澧工商案处字
  (2004)第126号《处罚决定》,以安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作出了责令安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安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2月1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2004)澧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2004)第126号处罚决定。2005年5月23日,本院以(2005)常行终字第0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2004)澧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2004年11月,省工商局向湖南公司颁发了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载明:“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使用在啤酒商品上一品商标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安庆公司使用“一品天柱”和“YPTZ”、“一品天柱”啤酒瓶贴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湖南公司依法取得的“一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焦点之二,是安庆公司是否应当对湖南公司给予赔偿和赔偿多少。
  本案中,湖南公司于2004年1月7日以转让的方式向国人公司受让了其依法取得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啤酒、果汁等商品的第32类“一品”注册商标。商标局于当日发布了相关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湖南公司对“一品”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为2004年1月7日。安庆公司使用“一品天柱”啤酒瓶贴标识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日以前,故湖南公司对安庆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法无权主张相关的权利。自2003年11月1日之后,安庆公司以“一品天柱”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YPTZ”和“一品天柱啤酒”字样为瓶贴标识,并作为啤酒的名称和商品的装璜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其虽对“一品”两字在字体和文字的大小较“一品天柱”进行了一定的变更,但仍然使用了“一品”,注册商标的音节和文字,且未经过湖南公司的许可。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相关法律特征,且在客观上已对相关公众产生了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安庆公司在未经湖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与其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一“啤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和读音作为其所生产啤酒的瓶贴标识,其行为侵犯了湖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在工商机关依法作出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情节依法可以认定为比较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以判决安庆公司向湖南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和停止实施侵犯湖南公司的“一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为宜。故湖南公司要求判令安庆公司赔偿损失500000元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全部支持。
  安庆公司有关其未侵犯湖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湖南公司无权对其提起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相应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庆公司停止对湖南公司“一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安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公司赔偿2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安庆公司负担5005元,湖南公司负担5005元。
  安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存在两个行为,第一个是2003年11月1日前使用“一品天柱”瓶贴的行为;第二个是2003年11月1日以后使用“YPTZ一品天柱”啤酒的行为。被上诉人没有主张上诉人2003年11月1日以后使用“YPTZ一品天柱”啤酒瓶贴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而且被上诉人在举证期内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变更向上诉人主张“YPTZ一品天柱”啤酒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的请求。2、一审判决既然认定了上诉人的“YPTZ”和“一品天柱”作为啤酒的名称和商品的装潢,也就是说上诉人并没有将“一品”作为商标使用。3、被上诉人注册的商标是艺术体的“一品”两字,并没有注册“YP”或者“YPTZ”商标,只有上诉人将“一品”两字作为啤酒的名称和商品的装潢在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才构成侵权。4、上诉人在得知使用“一品天柱”瓶贴涉嫌侵权后,积极采取了改善措施。原判认为上诉人继续实施侵权是不公正的。5、上诉人使用“YPTZ一品天柱啤酒”没有误导公众。首先,“YPTZ一品天柱啤酒”与“一品”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其次,上诉人使用的“YPTZ一品天柱”瓶贴与被上诉人的“一品暖啤”、“一品纯生”、“一品缘”瓶贴在图形、颜色、字体均有明显不同。再次,两个厂家的产品厂名和生产地址均有不同,根本不可能误导消费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具有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湖南公司在庭审中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一品”注册商标使用权费人民币20万元整,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上诉人付清该款项。
  2、上诉人有权继续使用含有“一品”两字的“YPTZ一品天柱啤酒”瓶贴标识,被上诉人的“一品”商标成为驰名商标时,上诉人必须停止使用该商标,但上诉人使用的时间不少于五年。
  3、上诉人在江西省、湖北省不得设立销售带有“一品”商标瓶贴标识的总代理商。
  4、双方同意彼此之间的纠纷彻底和解,被上诉人不发表不利于上诉人的言论。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20元,由上诉人承担1501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5005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服务范围:

    1、商标代理: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推广应用、转让服务。
   
    3、为你提供专利、商标、侵权、索赔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咨询、诉讼服务。


电话:0556-6213318、6213319  


版权所有:桐城商标专利网  
单位地址: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桐城市兴尔旺大市场电器城内,0556-6213318
联系电话:0556-6213318 传真:0556-6213318.QQ:641309166.QQ:1024239831 Email:641309166@qq.com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