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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周志良(专利权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革新路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乐路段工业区
代理人:张文雄(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案 由

原告于2003年4月18日就“椅子(8号)”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3年11月12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322782.9。2004年6月3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3#椅面”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经查阅国内相关的公开出版物,发现早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国内公开出版物《顺德政务》2000第1期(下称:证据1)、《顺德民营企业风采》(下称:证据2)、《顺德民营企业风采》(下称:证据2)、《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下称:证据5)、《顺德工商指南》和《中艺装饰材料总厂》(下称:证据6和证据7)、《中国陶瓷石材知名企业大全》(下称:证据9)、《建材专刊》(下称:证据10)、《中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证据11)已分别登录了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即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证据9、证据10和证据11公开。

二、审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4号判决。审理及判决结果如下:

法院查明:2000年第1期《顺德政务》出版于2000年1月8日,《顺德经济的重要部分民营企业风采》出版于2000年10月,《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出版于2001年春季,《顺德市电话工商指南》出版于1996年,《建材专刊——中国陶瓷石材知名企业大全》出版于1998年12月,《建材专刊》出版于1996年11月,《建材专刊—98年广州秋季交易会建材专辑》出版于1998年10月,这七种刊物均为公开出版物,其上刊登了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椅面形状相同的广告图片。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在未经合法程序决定该权利无效之前,依法应受保护,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2#椅面”照片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相同点为:1、座板与靠背是连为一体的整体结构,连接处为光滑的弧线;2、靠背与座板的边凸出,其中间是内凹的结构;3、座板与靠背的四角是圆弧形状。区别点如下:1、从主视图看,涉案专利的靠背上部较小,整个靠背宽度向上逐渐变窄,2#椅面的靠背上部较大、与座板部分的宽度基本相同;2、从右视图看,涉案专利的靠背上部向后弯折并且逐渐向后减薄、座板的前部向下弯折并且逐渐向下减薄,2#椅面的靠背整体处于同一平面直线上并且厚度一致、座板的整体处于同一平面直线上并且厚度一致;3、从仰视图看,涉案专利的底部设有两条凹槽、凹槽上设有四个螺孔,2#椅面的底面设有一个方形凸台、凸台的四个角位设有四个螺孔。综上,两者在外观设计上有一定的区别。

本案诉讼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对于本案二被告提出其生产该产品利用了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的抗辩,本院根据二被告提交的《顺德政务》等七种刊物,对比其上刊登的椅面的广告图片,其中有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的图片。因上述刊物的出版日期早于本案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期,其上广告图片由中艺玻璃钢总厂、中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布,可视为已将本案被控产品公开,本案被控产品的形状属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故本院对被告使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的抗辩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案二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照《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科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广州市科宝有限公司承担。

三、点 评: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与专利不相同的抗辩和现有技术的抗辩是被告的常用方法。当原告的专利与现有的在先公开技术相同或相近似时,现有技术抗尤其重要。本案就是成功利用现有公知技术抗辩的典型例子。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也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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